在行程中旅行社解约承担旅游者实际损失
《成都市国内组团旅游合同》征求意见稿与旅行社现在使用的《旅游合同》相比,该文本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通用条款,对旅游活动中具有共性内容进行明确,就词语释义、双方权利义务、旅游费用、旅游手续、旅游内容变更、责任约定等十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意见规定: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专家解读
旅游内容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
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李永才:该文本在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同时,对旅游者的某些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如旅行途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纠纷问题,该文本明确告知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就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服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因旅游内容变更而引发的纠纷进行了规定:“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但“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在公平的前提下也侧重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从合同通用条款部分“旅游者的权利”中体现比较明显。旅游者的权利有七项,包括自主选择旅行社、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自主选择自费项目、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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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新规定:旅行社解约 旅游费全退
旅游购物要根据游客自愿,每日不得超过一次,每次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旅游者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出卖人提供的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按所签订总价款的百分比(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可选择退货;因此给买受人、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支付赔偿金。昨日,市工商局公布了《成都市国内组团旅游合同》(征求意见稿)和《成都市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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